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学校“提质增速、特色发展”,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学校广大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根据国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工作的兼职教师、协议人员、进修教师、离退休教师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和师德底线,加强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推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第四条基本原则。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
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时限应不低于本办法中的最低时限;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六条师德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系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八条教师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纪律规定、违反宪法和法律、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行。
3.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4.通过课堂教学、论坛、讲座、研讨会等公开场合,或通过微信、微博、QQ等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健康内容及错误思想等。
5.破坏民族团结,歧视少数民族师生,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教育教学方面
9.违反学校教师工作规范和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10.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1.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12.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考试纪律或篡改学生、考生成绩,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13.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并产生不良影响。
14.体罚或以讽刺、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或教唆学生讽刺、侮辱、恐吓、歧视、欺凌其他学生。
15.在课堂教学、课外实践等活动中面临突发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等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6.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教育教学成果和学术成果等行为,或存在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造假行为。
17.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18.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9.科研成果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2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22.违规使用和套取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3.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违反工作纪律、不作为、无故旷教,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或系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24.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25.信谣、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6.未经学校许可,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教学设施、仪器设备等行为。
27.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影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或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
28.作为微信、QQ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本人发布或造成群组内成员任意发布的信息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造成重大影响的。
29.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共财物等行为,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30.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招标评标、基建工程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1.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3.擅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材料和教材、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等行为,或巧立名目进行其他乱收费的。
34.在组织学生进行教育实习、见习等实践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或对违纪学生、考试不及格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及收取补考费用的。
3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行事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
(六)其他方面
36.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提出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师德失范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之内。
第十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或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超出举报时限的;
(四)已调查结束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十一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投诉、信访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应及时受理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工作由涉事教师所在部门进行,经核实确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马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成立调查小组,组织相应调查。
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调查小组原则以教务处为牵头单位,涉事教师所在部门为主体调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配合单位。调查小组对涉事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充分问询涉事教师和相关人员,全面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责成调查小组根据涉事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具体情形,分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涉及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由组织宣传部核查;涉及教育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和涉事教学系部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处核查;涉及领导干部的由组织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师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和教务处联合核查。
第十四条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内容。
第十五条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正式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初步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等。
第十六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文件规定,形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对情节轻微的,由分管校领导直接决定;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党委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依据书面告知涉事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涉事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涉事教师不接受书面告知的,或不向学校进行陈述、申辩的,不影响相应处理程序的执行。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党委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并将处理决定通报给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负责落实相应的处理。处理材料和决定按规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延期或处理解除决定均要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遵循从快从速原则,原则上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涉事教师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及时将该问题及相关调查核实材料移交校纪委或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两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师德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扣发一年的精神文明奖励。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第二十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按照第二十五条处理外,同时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在编教师由学校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备案;聘任教师及其他临时人员由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学校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身份为共产党员的教师违纪行为,由校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招聘专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时,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各部门不得招聘和引进;兼职兼课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三十条经认定涉事教师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涉事教师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如有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如有干扰妨碍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的、多种师德失范行为并发、在受处理期间又发生新的师德失范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教师应积极整改,所在部门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复核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对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复核决定,涉及变更、撤销的,应当按照做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对于处理依据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违反处理程序、认定有误及处理不当的情形,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三十八条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经批准后作出解除处理或延期处理的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五)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处理解除后,教师在师德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不再受原处理影响。
第四十条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由其所在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理决定,但处理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章问责机制
第四十一条学校坚决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师德师风建设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学校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四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校视情况取消所在部门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十五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整改。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六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要积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教务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系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系部书记和主任担任。职能处室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门正职担任。
各部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协助学校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处理,落实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各部门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应加强师德考核,师德考核应结合教师年度考核进行。凡师德考核不优秀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凡是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还应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的意见。师德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应向教师本人说明理由及依据。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于考核结果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见第五章。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或有其他未涉及事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